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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02601)
關連交易
參與設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
於 2023 年 6 月 21 日(交 易 時 段 後),本 公 司 與 國 君 創 投、浦 東 投 資 中 心、
張 江 高 科、聯 和 投 資、浙 江 東 方、廈 門 國 貿 華 瑞、湖 州 產 業 基 金、上 海
國 際 信 託、蘇 州 中 方、渝 富 資 本 及 恒 生 電 子 共 同 簽 訂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擬 設 立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根 據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的 約 定,本 公 司(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將 對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3 億 元。
於 本 公 告 日,國 際 集 團 單 獨 及 通 過 其 子 公 司 合 計 持 有 本 公 司 約 10.57%
已 發 行 股 份,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因 此,國 際 集 團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由 於 國 際 集 團 為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的 控 股 股 東,國 君 創 投 為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因 此 為 國 際 集 團 的 聯 繫 人,從 而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因 此,本 公 司 參 與 設 立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亦 構 成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14A 章 下 的 關 連 交 易。由 於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本公司參與設立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關連交易所最高適用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 但 低 於 5%,故 本 公 司 就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僅 須 遵 守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公 告 及 申
報 的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1–
由 於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王 他 竽 先 生 為 國 際 集 團 的 投 資 總 監,故 王 他
竽先生被視為於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之交易擁有
重 大 利 益。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王 他 竽 先 生 已 就 批 准 浦 東
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之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的表決進
行 了 迴 避。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概 無 其 他 董 事 被 視 為 於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之 交 易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於 2023 年 6 月 21 日(交 易 時 段 後),本 公 司 與 國 君 創 投、浦 東 投 資 中 心、張
江 高 科、聯 和 投 資、浙 江 東 方、廈 門 國 貿 華 瑞、湖 州 產 業 基 金、上 海 國 際
信 託、蘇 州 中 方、渝 富 資 本 及 恆 生 電 子 共 同 簽 訂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擬 設 立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根 據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的 約 定,本 公 司(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將 對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認 繳 出 資 人 民 幣 3 億 元。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載 列 如 下:
簽訂日期 2023 年 6 月 21 日
訂約方 (1) 國 君 創 投,作 為 普 通 合 夥 人、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及 管 理 人;
(2) 浦 東 投 資 中 心,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3) 張 江 高 科,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4) 聯 和 投 資,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5) 本 公 司,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6) 浙 江 東 方,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7) 廈 門 國 貿 華 瑞,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8) 湖 州 產 業 基 金,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9) 上 海 國 際 信 託,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2–
(10) 蘇 州 中 方,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11) 渝 富 資 本,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12) 恒 生 電 子,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
合夥企業 上海浦東引領區國泰君安科創一號私募基金合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
投資方向 直 接 或 間 接 重 點 投 資 於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新 興 科 技、
醫 療 健 康、綠 色 發 展 等 產 業
規模及投資額 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認繳出資總額擬定為
人 民 幣 41 億 元,截 至 本 公 告 日 期,各 合 夥 人 擬 向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認 繳 的 出 資 額 如 下:
序號 合夥人名稱 合夥人類型 認繳出資額
(人 民 幣 萬 元)
合計 410,000
–3–
上 述 合 夥 人 均 以 現 金 形 式 出 資。出 資 額 由 訂 約 方
參考彼等各自於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權益
及 其 投 資 目 標 經 公 平 磋 商 後 釐 定。本 公 司 將 以 內
部 資 源 撥 付 其 認 繳 出 資。
存續期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的 存 續 期 限 為 八 年,包
括 四 年 投 資 期 與 四 年 退 出 期。經 合 夥 人 會 議 決 定
可 在 退 出 初 始 期 限 的 基 礎 上 進 行 一 次 或 多 次 延 長。
管理人 國君創投
管理費 投 資 期 內,各 合 夥 人 每 年 應 向 國 君 創 投 支 付 金 額
相 當 於 合 夥 人 的 實 繳 出 資 額 1% 的 管 理 費。
退 出 期 內,各 合 夥 人 每 年 應 向 國 君 創 投 支 付 金 額
相當於該合夥人的實繳出資額扣減浦東引領區科
創一號基金已退出且已分配項目的該合夥人按照
投 資 成 本 分 攤 比 例 計 算 的 投 資 成 本 的 1% 的 管 理 費。
–4–
收益分配 根據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的約定對
投資項目處置收入和非投資項目處置收入進行初
步 劃 分,其 中 初 步 劃 分 給 普 通 合 夥 人 的 部 分 應 當
直 接 分 配 給 普 通 合 夥 人,初 步 劃 分 給 各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部 分,按 如 下 順 序 在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與 普 通 合
夥 人 之 間 進 行 分 配:
(1) 返 還 有 限 合 夥 人 之 累 計 實 繳 出 資 額:返 還 截 止
到 分 配 時 點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累 計 實 繳 出 資 額,
直 至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收 回 其 累 計 實 繳 出 資;
(2) 支 付 有 限 合 夥 人 超 額 收 益 計 提 基 準:在 根 據 上
述 第 (1) 款 分 配 之 後,如 有 餘 額,則 向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進 行 分 配,直 至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的 實 繳 出 資
額 實 現(單 利)8% 的 年 化 收 益 率(除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另 有 約 定,從 該 有 限 合
夥人實繳出資繳付至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
金 賬 戶 之 日 起 算 到 其 根 據 上 述 第 (1) 款 每 次 分
配 取 得 金 額 之 日 為 止,可 分 段 計 算);
(3) 在 前 述 分 配 之 後, 如 有 餘 額,10% 分 配 給 普 通
合 夥 人,90% 分 配 給 該 有 限 合 夥 人。
–5–
繳款安排 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全部資金繳付期限自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原 則 上 不 得 超 過 三 年,但 執 行 事 務 合
夥人有權根據投資進度延長資金繳付期限至投資
期 屆 滿。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登 記 成 立 日 之 後,
除 另 有 約 定 外,各 合 夥 人 的 出 資 原 則 上 應 同 步 同
比 例 繳 付 到 位。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擬 按 四
期 分 批 出 資 繳 付,每 期 出 資 為 各 合 夥 人 認 繳 出 資
額 的 25%,具 體 出 資 時 間 由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根 據 浦
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用款需求發出的出資繳
付 通 知 書 為 準。
管理及營運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將 設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由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及 符 合 條 件 的 有 限 合 夥 人 提 名,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委 派 的 人 士 組 成,組 成 人 員 共 五
人,其 中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提 名 兩 名,浦 東 投 資 中 心
有 權 提 名 一 名,剩 餘 兩 名 由 經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認
可 的 兩 名 有 限 合 夥 人 提 名。所 有 事 項 須 經 投 資 決
策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形成有效決
議。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設 置 觀 察 員,由 有 限 合 夥 人 提
名 的 行 業 和 產 業 專 家 擔 任。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觀 察
員 數 量 由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確 定 並 不 時 調 整,並 由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 認 可 的 有 限 合 夥 人 提 名。
–6–
訂立合夥協議的理由及裨益
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國君創投為國內頭部券商國泰
君 安 證 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在 金 融 行 業 享 有 較 高 的 聲 譽。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作 為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支 持 浦 東 引 領 區 的 重 要 舉 措,對 促 進 區
域 科 技 創 新、提 升 產 業 鏈 水 平,具 有 高 度 戰 略 意 義,國 君 創 投 能 夠 獲 得
來 自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的 全 方 位 支 持。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投 資 新 興
科 技、醫 療 健 康 和 綠 色 發 展,與 市 場 主 流 投 資 機 構 的 投 資 方 向 一 致。本
公 司 與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已 在 保 險 業 務、投 行 業 務 以 及 資 管 業 務 等 領 域 開
展 了 全 面 且 深 入 的 合 作。雙 方 將 以 此 次 在 股 權 投 資 領 域 的 合 作 為 契 機,
全 方 位 進 一 步 深 化 合 作,在 共 同 助 力 相 關 行 業 發 展、服 務 實 體 經 濟 的 同
時 實 現 更 大 的 互 利 共 贏。本 公 司 預 計 投 資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將
為 本 公 司 帶 來 可 觀 的 利 潤。
就 本 公 司 參 與 設 立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的 關 連 交 易,本 公 司 全 體
董 事(包 括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認 為 上 述 交 易 之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按 一 般 商
業 條 款 訂 立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7–
訂約方的資料
有關普通合夥人的資料
國 君 創 投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主 要 從 事 股 權
投 資 業 務。於 本 公 告 日,國 君 創 投 是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其
H 股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股 份 代 號:2611),A 股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股
份 代 號:601211)。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國 際 集 團 為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的 控 股 股 東,
因 此,國 君 創 投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國 君 創 投 成 立 於 2009 年 5 月,註 冊
資 本 75 億 元 人 民 幣,管 理 規 模 超 過 600 億 元 人 民 幣。國 君 創 投 核 心 管 理
團 隊 在 股 權 投 資、基 金 運 營、法 律 合 規 和 質 量 控 制 等 領 域 擁 有 豐 富 的 經 驗。
國 君 創 投 重 點 聚 焦 新 興 科 技、生 物 醫 藥、綠 色 發 展 和 民 生 消 費 等 四 大 賽 道,
構 建 了 以 母 基 金、產 業 基 金、城 市 更 新 基 金 等 為 基 石 的 多 層 次 業 務 體 系。
–8–
有關有限合夥人的資料
浦 東 投 資 中 心 為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主 要 從 事 投 資 業 務。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浦 東 投 資 中 心 由 上 海 浦 東 投 資 控 股(集 團)有 限 公 司(「浦
東 投 控 集 團」,作 為 有 限 合 夥 人)和 上 海 浦 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浦
東 資 本」,作 為 執 行 事 務 合 夥 人)各 持 有 99.98% 和 0.02% 權 益。浦 東 資 本 的
單 一 最 大 股 東 為 浦 東 投 控 集 團,持 有 浦 東 資 本 40.00% 的 股 權。浦 東 投 控
集 團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上 海 市 浦 東 新 區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浦 東 投 資 中 心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張 江 高 科 為 一 家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張 江 高 科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本 集 團 是 中 國 國 內 領 先 的 綜 合 性 保 險 集 團,本 公 司 通 過 覆 蓋 全 國 的 營
銷 網 絡 和 多 元 化 服 務 平 台,為 全 國 超 過 1.70 億 名 客 戶 提 供 全 方 位 風 險 保
障 解 決 方 案、財 富 規 劃 和 資 產 管 理 服 務。
–9–
聯 和 投 資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主 要 從 事 重 要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項 目、企 業 技 術 改 造、高 科 技、金 融 服 務、農 業、房 地 產 及
其 他 產 業 發 展 項 目 的 投 資 業 務,諮 詢 代 理,代 購 代 銷 業 務,信 息 研 究 和
人 才 培 訓 業 務。於 本 公 告 日 期,聯 和 投 資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上 海 市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聯 和 投 資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浙 江 東 方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其 主 要 從 事 實 業 投 資,
投 資 管 理,投 資 諮 詢,企 業 管 理 諮 詢,財 務 諮 詢 等 業 務。於 本 公 告 日,浙
江 東 方 為 浙 江 東 方 金 融 控 股 集 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浙 江 東 方 金 融」)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浙 江 東 方 金 融 是 一 家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股
份 代 號:600120)。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
浙 江 東 方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 10 –
廈 門 國 貿 華 瑞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以
自 有 資 金 從 事 投 資 活 動;自 有 資 金 投 資 的 資 產 管 理 服 務;企 業 管 理 諮 詢;
信 息 諮 詢 服 務;社 會 經 濟 諮 詢 服 務;財 務 諮 詢;信 息 技 術 諮 詢 服 務;融
資 諮 詢 服 務;接 受 金 融 機 構 委 託 從 事 信 息 技 術 和 流 程 外 包 服 務。於 本 公
告 日,廈 門 國 貿 華 瑞 是 廈 門 國 貿 資 本 集 團 有 限 公 司(「廈 門 國 貿 資 本」)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廈 門 國 貿 資 本 是 廈 門 國 貿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廈 門 國 貿
控 股」)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廈 門 國 貿 控 股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廈 門 市 人 民
政 府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
所 悉 及 所 信,廈 門 國 貿 華 瑞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湖 州 產 業 基 金 是 一 家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股 權 投 資
基 金,投 資 管 理、資 產 管 理,投 資 諮 詢,企 業 管 理 諮 詢,企 業 策 劃,市 場
調 查。於 本 公 告 日 期,湖 州 產 業 基 金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
所 悉 及 所 信,湖 州 產 業 基 金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 11 –
上 海 國 際 信 託 是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資
金 信 託,動 產 信 託,不 動 產 信 託,有 價 證 券 信 託,其 他 財 產 或 財 產 權 信
託,作 為 投 資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發 起 人 從 事 投 資 基 金 業 務,經 營 企
業 資 產 重 組、購 併 及 項 目 融 資、公 司 理 財、財 務 顧 問 等 業 務,受 託 經 營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批 准 的 證 券 承 銷 業 務,辦 理 居 間、諮 詢、資 信 調 查 等 業 務,
代 保 管 及 保 管 箱 業 務,以 存 放 同 業、拆 放 同 業、貸 款、租 賃、投 資 方 式 運
用 固 有 財 產,以 固 有 財 產 為 他 人 提 供 擔 保,從 事 同 業 拆 借。於 本 公 告 日,
上 海 浦 東 發 展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浦 發 銀 行」)持 有 上 海 國 際 信 託 97.33%
的 股 權。浦 發 銀 行 為 一 家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股 份 代 號:
際 信 託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蘇 州 中 方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實 業 投 資,
貨 物 倉 儲,投 資 諮 詢 服 務。自 營 和 代 理 除 國 家 組 織 統 一 聯 合 經 營 的 16 種
出 口 商 品 和 國 家 實 行 核 定 經 營 的 14 種 進 口 商 品 以 外 的 其 他 商 品 及 技 術
的 進 出 口 業 務;承 辦 中 外 合 資 經 營、合 作 生 產 業 務;開 展「三 來 一 補」的
國 內 貿 易。於 本 公 告 日 期,蘇 州 工 業 園 區 國 有 資 本 投 資 運 營 控 股 有 限 公
司(「蘇 州 工 業 園 區」)及 蘇 州 市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蘇 州 基 礎 設
施 投 資」)分 別 持 有 蘇 州 中 方 28.3077% 及 23.0769% 的 股 權,其 中 蘇 州 工 業
園 區 的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蘇 州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委 員 會。蘇 州 城 市 建 設 投
資 發 展(集 團)有 限 公 司 持 有 蘇 州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50% 的 股 權,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蘇 州 市 國 有 資 產 管 理 委 員 會。蘇 州 營 財 投 資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蘇 州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50% 的 股 權,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蘇 州 市 財 政 局。
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所 悉 及 所 信,蘇 州 中 方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 12 –
渝 富 資 本 一 家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主 要 從 事 市 政 府 授
權 範 圍 內 的 資 產 收 購、處 置 及 相 關 產 業 投 資,投 資 諮 詢,財 務 顧 問,企
業 重 組 兼 併 顧 問 及 代 理,企 業 和 資 產 託 管。於 本 公 告 日 期,渝 富 資 本 是
重 慶 渝 富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重
慶 市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
所 悉 及 所 信,渝 富 資 本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恒 生 電 子 為 一 家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眾 公 司(股 份 代 號:600570),
主 要 從 事 金 融 軟 件 和 網 絡 服 務 業 務。董 事 於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就 其 所 知、
所 悉 及 所 信,恒 生 電 子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為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以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方。
香港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 本 公 告 日,國 際 集 團 單 獨 及 通 過 其 子 公 司 合 計 持 有 本 公 司 約 10.57% 已
發 行 股 份,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因 此,國 際 集 團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由 於 國 際 集 團 為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的 控 股 股 東,國 君 創 投 為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因 此 為 國 際 集 團 的 聯 繫 人,從 而 成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因 此,本 公 司 參 與 設 立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亦 構 成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14A 章 下 的 關 連 交 易。由 於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本 公 司 參 與
設 立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的 關 連 交 易 所 最 高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超 過 0.1%
但 低 於 5%,故 本 公 司 就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的 交 易
僅 須 遵 守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的 公 告 及 申 報 的 規 定,惟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規 定。
– 13 –
由 於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王 他 竽 先 生 為 國 際 集 團 的 投 資 總 監,故 王 他 竽
先生被視為於浦東引領區科創一號基金合夥協議項下之交易擁有重大
利 益。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王 他 竽 先 生 已 就 批 准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之 交 易 的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的 表 決 進 行 了 迴 避。
除 上 文 披 露 者 外,概 無 其 他 董 事 被 視 為 於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協 議 項 下 之 交 易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釋義
於 本 公 告 內,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下 列 詞 彙 具 有 以 下 涵 義:
「聯 和 投 資」 指 上 海 聯 和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本 公 司」或「公 司」指 中 國 太 平 洋 保 險(集 團)股 份 有 限 公 司,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其 A 股 於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H 股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國 君 創 投」 指 國 泰 君 安 創 新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指 國 泰 君 安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14 –
「香 港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H 股」 指 本 公 司 註 冊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海
外 上 市 外 資 股,於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並 以 港 元 買
賣;
「恒 生 電 子」 指 恒 生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產 業 基 金」 指 湖 州 市 產 業 基 金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國 際 集 團」 指 上 海 國 際 集 團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單 獨 及 通 過 其 子 公 司 合 計 持 有 本 公 司 約 10.57%
已 發 行 股 份;
「投 資 成 本 分 攤 比 指 對 任 一 合 夥 人 就 任 一 投 資 項 目 而 言,指 投 資 時
例」 該合夥人的實繳出資額佔參與該投資項目的
所 有 合 夥 人 的 合 計 實 繳 出 資 額 的 比 例,該 合 夥
人 按 照 該 比 例 參 與 該 投 資 項 目 並 分 攤 投 資 成 本;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指 公 司 與 國 君 創 投、浦 東 投 資 中 心、張 江 高 科、
一號基金合夥協 聯 和 投 資、浙 江 東 方、廈 門 國 貿 華 瑞、湖 州 產
議」 業 基 金、上 海 國 際 信 託、蘇 州 中 方、渝 富 資 本
及 恒 生 電 子 於 2023 年 6 月 21 日(交 易 時 段 結 束 後)
共同簽訂的上海浦東引領區國泰君安科創一
號 私 募 基 金 合 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有 限 合 夥 協 議;
「百 分 比 率」 指 具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浦 東 投 資 中 心」 指 上 海 浦 東 引 領 區 投 資 中 心(有 限 合 夥);
「浦 東 引 領 區 科 創 指 上海浦東引領區國泰君安科創一號私募基金
一 號 基 金」 合 夥 企 業(有 限 合 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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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幣」 指 人 民 幣,中 國 的 法 定 貨 幣;
「上 海 國 際 信 託」 指 上 海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股 東」 指 本 公 司 股 東;
「附 屬 公 司」 指 具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主 要 股 東」 指 具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蘇 州 中 方」 指 蘇 州 中 方 財 團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廈 門 國 貿 華 瑞」 指 廈 門 國 貿 華 瑞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渝 富 資 本」 指 重 慶 渝 富 資 本 運 營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張 江 高 科」 指 上 海 張 江 高 科 技 園 區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東 方」 指 浙 江 東 方 集 團 產 融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指 百 分 比。
承董事會命
中 國 太 平 洋 保 險(集 團)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孔慶偉
董事長
香 港,2023 年 6 月 21 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孔 慶 偉 先 生 和 傅 帆 先 生;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黃 迪 南 先 生、王 他 竽 先 生、吳 俊 豪 先 生、陳 然 先 生、周 東 輝 先 生、路 巧
玲 女 士 和 John Robert DACEY 先 生;和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劉 曉 丹 女 士、陳
繼 忠 先 生、林 婷 懿 女 士、胡 家 驃 先 生 和 姜 旭 平 先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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